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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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葉鎮宇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
91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32,724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
民國114年11月30日止之利息1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82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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