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孟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11元(即請求金額122,211元加計本
金121,213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1月9日之利息,計算式
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
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21,213元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9日 (3/365) 10% 99.63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0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