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訂金等(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紀周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8,83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468,000元+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4年9月7日止之利息833元=468,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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