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羅美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4,2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9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3,470元(計算式:3,970元-500元=3,47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無 45,097元 利息 45,097元 114年6月28日 114年10月1日 (96/365) 15.95% 1,891.85元 違約金 45,097元 114年7月29日 114年10月6日 (65/365) 1.595% 128.09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47,117元 2 本金 無 228,544元 利息 228,544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10月1日 (86/365) 15.06% 8,109.62元 違約金 228,544元 114年8月9日 114年10月1日 (54/365) 1.506% 509.21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37,163元 合計 284,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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