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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桃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志華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40,000元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8424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175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8424號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案號:114年度桃簡字第2175號),惟系爭
    執行事件倘不停止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裁定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異議
    之訴,包括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第1項所定之債務
    人異議之訴與同法第15條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另按法院定擔
    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
    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
    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
    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聲請人在本院以
    其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
    執行程序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1
    4年度桃簡字第217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查明屬實,應認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
 ㈡又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於強制
    執行程序停止期間,在通常情形下,其債權因無法續行執行
    而未能即時受償之相當於利息之損害。準此,應以此利息損
    失作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
 ㈢本件相對人於上述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為:新臺幣(下同)380,804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88%計算之利息。則相對人於聲請
    人114年11月3日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時所得受償之執
    行債權總額,應為380,804元以及已到期之利息971,813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共計1,352,617元。又聲請人所提債務
    人異議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
    價額未逾1,500,000元,故應依通常程序審理但不得上訴第
    三審,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
    一、二審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個月,以此加計行政作業
    期間後,應可推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執行延
    宕之期間約為5年。再參以相對人因停止期間無法即時受償
    取回債權額利用孳息之損失,當以該債權額得即時取回、利
    用該債權額而生之損失為限,應以一般債權之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5%計之。準此,相對人因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遭受
    之損害,應為338,154元(計算式:1,352,617×5%×5≒338,15
    4,四捨五入至整數)。爰取其概數,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
    之金額以340,000元為適當,於其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
    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380,804元 95年1月11日 114年11月3日 (19+297/365) 12.88% 971,813.48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971,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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