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2025-08-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9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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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4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宏(原名:李仕偉、李世偉)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另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
36條第2項之明文,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有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
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表:
編號 補 正 事 項 說 明 1 補正被繼承人李清富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遺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應對全體繼承人及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亦非全部為李清富之遺產,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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