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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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彩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冠華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6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92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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