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9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黑之羽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完成清算)
兼
法定代理人 張蔡瓊鳳(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蔡明龍(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蔡松霖(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蔡秋芳(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蔡金娥(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杏(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為「蔡金娥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陳秀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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