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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6-04-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08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5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張順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5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3月9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4月12日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
    約書及授信約定書(下合稱系爭契約),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12日起至116年4
    月12日止,共分72期,自110年5月12日起按月攤還本息,約
    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75%機動計息,並約定如有遲延履行者,即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8月13日起未依
    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93,954元未償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
    表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3頁),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7條,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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