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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5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其於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2,690元
    。嗣本院以114年度桃補字第105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8至28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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