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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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5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張素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
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0,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其於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應補繳2,690元
。嗣本院以114年度桃補字第105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8至28頁),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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