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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4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羅美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
    據以請求之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
    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條款在卷可憑(見支付
    命令卷第5頁反面、第10頁反面),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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