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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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4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羅美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
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
據以請求之貸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
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條款在卷可憑(見支付
命令卷第5頁反面、第10頁反面),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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