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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6-02-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2-13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5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莊其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44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4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01元,及其中新臺幣26,754元自
    民國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減縮其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101元(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
    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本院民國115年1月27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TBB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為
    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7頁),而被告既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斟酌,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對原告之主張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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