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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6-01-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23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瀧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桂淂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3,73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1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317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5,72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見
    本院卷第34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引用民事起訴狀、本院民國11
    5年1月7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2份、青年創業及啟
    動金貸款契約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
    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
    詢單4紙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4
    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予以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
    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
    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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