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6-01-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13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93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鄭鈞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80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3,801元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
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民事起訴
狀、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於114
年4月9日後即未再按月攤還本息,迄今仍餘本金313,801元
,及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之利息,暨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
、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0頁)。而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
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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