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10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被 告 王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6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
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對原告之請求,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為
認諾(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爰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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