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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3-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7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      告  龍騰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儀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金儀為被告龍騰先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法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
    國115年1月13日變更為林金儀,依照上開規定,本件應由林
    金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林金儀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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