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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2-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2-02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5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      告   晶綻囍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被      告   許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9,29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2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文馨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條
    之3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被告晶綻囍事有限公司、被告林
    正德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民事起訴狀及民國114
    年11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
    、授信約定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7頁),
    且為林正德、晶綻囍事有限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頁
    反面),而許文馨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綜合各項證據調查之
    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欲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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