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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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紀陳亞妹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郭思妘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
相關事證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
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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