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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郭晉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高雄市岡山區,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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