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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給付電信費(2025-08-07)

消費/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08-07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 年度桃小字第6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      告  許玄麟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桃小字第601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8 月7 日上午11時6 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日在本院桃
園簡易庭第4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永輝
    書 記 官  葉菽芬
朗讀案由。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
18規定宣示判決如下,不另做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31元,及其中新臺幣8,480 元自民國
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葉菽芬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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