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09-17)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啓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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