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1-3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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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3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曾進財
被 告 謝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等,然被告係設於
臺北市南港區等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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