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14)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0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梨小彤
被 告 陳芊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而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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