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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6-03-0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89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傅莉琍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
    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補正,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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