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5-12-24)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2-24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76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葉家威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867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2739元自民
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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