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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26)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2-26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7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李唯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511元,及其中新臺幣61,301元自
    民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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