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0-0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10-08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梨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石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63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