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2025-08-01)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5-08-01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蔡炳煌
被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規定,準用之。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
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
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
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
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
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
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
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
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
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略以:伊遭被告發警告函稱伊有滋擾行為、不當使用電子設
備、於客艙或廁所吸菸,惟此與事實不符,伊僅有勸空服員
不可擅自在走道上走動,且伊係搭釜山航空的飛機自韓國回
桃園,與被告無任何關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精神損失、授權書及訴外人廖昭雄向伊收取費用等共新臺幣
(下同)65,900元等語(見壢小卷第3頁背面)。惟自被告
發送警告函予原告之事實,實無從導出被告須對原告負何法
律上義務或責任,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顯未符合請求之一貫性要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一貫性
陳述,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桃園簡
易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桃小卷第6頁),惟原告迄未向
本院具狀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等附卷為憑(見桃小
卷第8至11頁)。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
以判決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
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