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鄭仁壽律師(即被繼承人蕭為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1日小額民
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理由要領欄「110年6月17日」,應更正為「
109年6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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