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桃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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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田志傑
相 對 人 威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310
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威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威豪公
司)邀同相對人林文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嗣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63,283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經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清償,且催
告清償函文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目前已失聯,顯然有拒絕給
付且有逃匿情事,又經查詢相對人有遭他債權人以本票裁定
方式向相對人請求還款,綜上足見相對人已喪失清償能力,
而陷於無資力,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
願提供擔保在相對人財產163,28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
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
時而迅速之略式訴訟程序。債權人聲請准予假扣押裁定時,
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釋明請求之原因外,
另應依同項規定,釋明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如經釋明而有不
足,債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
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㈠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嗣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63
,28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等節,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
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憑,可認已為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催繳,相對人均未清償,且催告清償函文
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一節,固據提出催告函、招領逾期退回信
封等件為證。然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僅屬債務不履行之
狀態,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目前已失聯,顯然有逃匿無蹤情
事,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1
4年度司票字第2165號民事裁定,僅足認相對人與其他公司
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難以釋明相對人有何處分財產、設定
負擔致瀕無資力,或其現存既有財產業瀕無資力而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狀;此外,聲請人就相對人
現存之既有財產,有無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聲請人
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有何浪
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移往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
均未釋明。
㈢綜上,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釋明,無從供擔保以代釋
明之欠缺,核與假扣押之要件不符,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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