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寄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戴羽禎即戴慧蔓
戴漢笙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戴志祺
戴立
戴洋
戴志毅 寄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戴慧菁 寄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戴慧芬 寄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立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戴賴朱蓮」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戴賴珠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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