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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9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寄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戴羽禎即戴慧蔓

            戴漢笙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
            戴志祺  
            戴立    

            戴洋    
            戴志毅    寄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1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戴慧菁    寄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戴慧芬    寄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立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戴賴朱蓮」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戴賴珠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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