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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EV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YEV 2026-06-08 案號:桃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周氏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宥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
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