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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EV 清償債務(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YEV 2026-06-09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永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331元(即請求金額186,387元及附表
所示本金加計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4月14日之利息,計
算式詳如附表,四捨五入至整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1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44,831元 102年4月23日 115年4月14日 (12+357/365) 15% 281,944.29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81,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