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EV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TYEV
2026-06-09
案號:桃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9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冠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77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