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契約無效等(2026-02-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5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6號
原 告 朱芮甯
被 告 年代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峰崑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郭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2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年代國際文教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代公司)於民國114年5月10日所簽
訂之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無效。㈡確認原告與被告裕富
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於114年5月10日所
簽訂之分期付款契約無效,且對於原告之債權新臺幣(下同
)139,650元不存在。㈢被告年代公司應返還原告已繳納之款
項3,99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裕富公司應返還原告已繳納
之前四期款15,96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查原告起訴聲明之訴
訟標的互為競合,訴訟目的同一,均為確認系爭買賣契約無
效,並請求退還已繳納之費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買賣契約之商品價值139,65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