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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4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37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雯帆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
676元(加計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
繳裁判費1,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5,409元 1 利息 3,446元 115年3月3日 115年3月10日 (8/365) 14.99% 11.32元  2 利息 97,466元 115年3月3日 115年3月10日 (8/365) 11.99% 256.14元 合計        105,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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