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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徐宗漢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
70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11,669元,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
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之利息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
2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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