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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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彩琴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
972元,應繳裁判費4,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36,584元 利息 114年12月19日 115年2月5日 (49/365) 6.83% 3,086.15元 違約金 114年12月20日 115年2月5日 (48/365) 0.683% 302.32元 合計 339,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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