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2026-0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12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被 告 袁李春桃
袁聖鈞
袁孔翔
袁聖泓
袁惠蓮
袁惠娟
被 代位 人 袁公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代位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
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
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
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袁公誠分割其繼承之遺產,揆諸前
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袁公誠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而本件遺產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價值新臺幣190萬8
012元(計算式:179萬7312元+11萬700元=190萬8012元),按袁
公誠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38萬1602元
(計算式:190萬8012元×1/5=38萬16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價額 備註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4 179萬7312元 (計算式:142.08×50,600×1/4=1,797,312) 105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600元 2 房屋 桃園市○○區○○段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1/1 11萬700元 115年房屋課稅現值11萬7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