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桃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龍騰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仁維
代 理 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民國115年
1月12日、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
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
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就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544號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之審理過程為充分了解,以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等
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爰准予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
庭錄音光碟,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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