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桃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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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為原則,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
時,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
5年度司執字第405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在案,聲請人已實際遭扣款新臺幣2,000元。因聲請人
需獨自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單獨承擔家庭生計,生活支出
吃緊,如持續就聲請人之存款扣押,將嚴重影響聲請人及未
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由之相關證明(即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且經本院依職權亦查無本院有受理
聲請人提起符合上開規定之相關民事事件,足見聲請人本件
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尚有未符,應予駁回。聲請人如對於
執行方法有意見,應另向司法事務官循聲明異議方式救濟,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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