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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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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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
中市大雅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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