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EV 損害賠償(2026-06-05)
消費/小額
TYEV
2026-06-05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吳德威
林怡婕
被 告 劉恩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
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補正,惟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桃園簡易
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