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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8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梁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275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5814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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