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18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梁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275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5814元自民 國11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