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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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曾進財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嗣本院職權查
知該期日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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