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4-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1
案號:桃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萬金珠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受讓訴外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萬
金珠之債權,擬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上述債權讓
與一事,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原戶籍故設於聲請人寄送
之地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然相對人之戶籍已遷至新址,聲請人未依該址
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書,仍按舊址為送達,其是否因無法通知
而有聲請公示送達之必要並不明確,故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
最新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無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
證明文件,惟聲請人僅補正最新戶籍謄本,迄未補正債權讓
與通知書無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故與前揭法
文規定尚屬有間,應不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