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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12)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桃司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小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呈叡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
    信債務,但仍有協商餘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新北市樹林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
    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尹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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