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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EV 損害賠償(2026-06-04)

消費/小額 TYEV 2026-06-04 案號:桃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小字第58號
原      告  高溥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6元(
計算式:請求金額8,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8日止
之利息776元=8,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