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EV 損害賠償(2026-06-04)
消費/小額
TYEV
2026-06-04
案號:桃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小字第58號
原 告 高溥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6元(
計算式:請求金額8,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8日止
之利息776元=8,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