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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6-0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桃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呂哲嘉  
相  對  人  李恩妮即傑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分別於附表「借款時間」欄所示之
    日期,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惟
    相對人於分別於附表「違約時間」欄所示之日期後即未依借
    款契約還款,迄今尚餘欠附表「積欠本金」欄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未蒙清償,且相對人獨資
    之傑予企業社亦已辦理停業登記,是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或
    甚難執行之虞,為此願提供擔保在相對人財產新臺幣(下同
    )337,436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
    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
    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
    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
    、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
    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
    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固據提出授信約定
    書、借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
    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且業已依法起訴,有本院
    115年度桃簡字第172號卷宗可稽,堪認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
    事實已為釋明。惟聲請人對於本件請求假扣押之原因,雖主
    張相對人逾期還款,迭經催告還款未果,而相對人獨資之傑
    予企業社亦已辦理停業登記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結果、營業稅籍登記查詢資料單、催告函及退件
    信封暨回執為佐。然僅憑相對人獨資之傑予企業社辦理停業
    登記乙情,並無法因此推認其即有逃匿無蹤或移住遠地之情
    事,且亦無法說明相對人就其財產有為任何不利益之處分;
    再相對人未依聲請人催告履行,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而已
    。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其他書證,均難釋明相對人有何處分財
    產、設定負擔致瀕無資力,或其現存既有財產業瀕無資力而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狀,既聲請人無法
    使本院信其確有假扣押之原因,則難認已盡釋明之義務,縱
    其陳明願供擔保,亦無從准其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附記: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附表:
編號 借款時間 (民國)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違約時間 (民國) 積欠本金 (新臺幣) 1 109年11月6日 500,000元 114年9月6日 27,831元 2 109年12月31日 500,000元 114年8月31日 101,281元 3 111年4月19日 500,000元 114年8月21日 208,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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