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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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69元(加計附表各本金算至起訴前1
日即民國114年9月8日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292,053元 114年6月12日 114年9月8日 (89/365) 9.13% 6,501.74元 2 違約金 292,053元 114年7月12日 (59/365) 0.913% 431.01元 3 利息 128,547元 114年5月11日 (121/365) 7.73% 3,294.08元 4 違約金 128,547元 114年6月12日 (89/365) 0.773% 242.29元 合計(四捨五入至整數) 10,4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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